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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

2012年05月31日 00:00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2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和省征兵办公室通知精神,今年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已全面展开。士官是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是军队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力量。为方便广大青年报名应招,特就招收士官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计划安排明确如下:

一、招收的专业。今年招收士官的专业有:工程机械控制、机电设备维修、工程地质勘查、武器弹药、计算机类、通信、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类、餐饮、医药、汽车运用与维修、测控技术与仪器、材料工程、电气设备应用与维护、制冷与冷藏技术、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电厂热能动力装置、电子测量、信息工程19类97个专业。

二、招收工作的总体安排。6月6日前完成报名,6月7日组织初检初审,6月9日组织集中体检,6月底前进行政治审查和专业审定,7月上旬进行定兵,7月下旬组织档案交接,8月10日前自行报到。

三、招收的对象和范围。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男性毕业生。

四、年龄条件。截止2012年8月1日,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未婚。

五、政治条件。应招青年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军队,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勇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英勇奋斗的优秀青年。

六、身体条件。身高162厘米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标准体重=(身高-110)公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院校毕业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本人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家庭隐疾病史,并且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其它身体条件。

七、专业条件。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已开展职业技能签定的专业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八、实施办法。招收士官按照报名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审定、批准入伍、签订协议、交接档案、自行报到的程序办理。报名登记,应当是本人申请,在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报名;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应届毕业生也可在其毕业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报名。全区报名时间到6月6日结束,应招青年持毕业证、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四张1寸红底免冠照片到各乡镇、街办、院校征兵办公室(人武部)报名。往届毕业生报名时还要携带户口簿。体检政审,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由区征兵办公室组织。专业审定,主要是审查应招人员的高考分数、录取通知书、学籍档案、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区征兵办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学校进行审定,并填写《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批准入伍、签订协议,由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对体检政审和专业审定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定兵,并对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通过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征兵办批准服现役,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入伍训练和分配使用由部队统一组织。档案交接,采取招收部队选派干部接收的办法进行,7月25日前完成。自行报到,今年总部在直招士官中组织试点,由新招士官自行到部队报到。到部队后,部队要对新招士官政治、身体和学历进行复查,不合格的,将作退兵处理。

九、士官服现役期间的待遇。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经过入伍集训后,被任命为相应级别的士官,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士官分为6个等级,最低月薪分别为2300、2900、3700、4600、5300、6000元不等。部队免费统一发放军装,并补助伙食费。服现役期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享受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和正常增资等待遇。另外,为士官建立个人住房补贴帐户,每月住房补贴金额为士官基本工资的40.94%,计入该帐户,退役时统一结算。

十、士官的优抚安置政策。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招收的士官,未服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个人要求退出现役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按义务兵退伍。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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