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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11日 00:00

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教职工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和《兰州商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和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考勤和奖惩制度。

一、请假与审批

1、教职工请假(事、病、探亲、产、婚、丧、计划生育等)均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经学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一周以上,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学院领导审查签注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查批准。

3、学院领导请假由主管校领导和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4、各种请假,以手续齐全,学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教职工假满返回单位后,必须按时销假。

5、教职工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病假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到学院和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急诊出示相关医院的证明,紧急情况,可用电话请假)。(事、探亲、产、婚、丧、计划生育等)假须学院领导审查,经批准后方能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二、具体规定

1、教职工必须准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教研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各种学习、会议、教研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制,不签到者视为缺勤,缺勤一次以旷工一天计。

2、教师请假后须办理好调课手续,返校后须及时补课,保证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请假后未办理调课手续酿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教职工请假满返回学校后,必须在二日内到学院和学校组织人事部销假。如不及时销假,将按旷工计。

4、教职工请假,必须在手续齐全,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教学、工作岗位(特殊情况例外),但未经批准,擅离教学、工作岗位,给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以旷职(工)论处,并要追究相应责任。

5、对于假期期满后,根据组织需要而另行安排工作,但本人拒不接受工作。时间达到一个月以上者,按照《兰州商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和奖惩暂行规定》规定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六个月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应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不得随意请假,自行脱岗两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累计脱岗三小时以上者按旷工一天计,给学院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相应责任。

7、教学人员实行工作量制(正常的学习、开会等集体活动不得有误,否则,按旷工论处),教师未经批准,擅离岗位,造成误课者,每耽误一节课,按旷工一天论处。

8、学院对教职工请事假实行严格控制,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平时双休日或假期中进行,平常不应再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或学校批准后方可准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9、学院将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具体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要求对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对于有旷工现象的教职工学院领导要及时进行谈话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谈话无效和旷工情节严重者经学院研究后报学校进行处理。

三、奖惩办法

1、考勤累计情况将在教职工年终职称考核中给予体现,累计旷工达到3天以上者(含3天)或频繁请事假累计达到5天以上者(含5天,办理正规请假手续或特殊情况除外),经学院研究将直接取消其优秀或良好资格。

2、其他情况的奖惩按照《兰州商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和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从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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