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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毕业生就业政策

2012年10月23日 00:00

1.对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和经费申请等方面,与国企员工一视同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2.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允许毕业生跨地区择业,各市(州)、县(市、区)取消落户限制。凡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

3.实施面向基层就业的工资倾斜政策。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工资在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档。

4.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三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省、市(州)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及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招考工作人员,对具有乡镇、社区、非公有制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的比例不低于1/3和40%。

6.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到乡镇服务和省内进村(社区)工作时间满2年的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7.实施毕业生到基层奖励政策和外省生源毕业生安家补贴政策。非本地生源本科生到老少边穷的庆阳、平凉、定西等市(州)县级以下单位和省列贫困县就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研究生到市(州)以下基层就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非甘肃籍生源来(留)甘到兰外各地工作的短线专业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研究生5000元,本科生3000元。

8.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毕业生,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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